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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视力色: 来源:本网     撰写时间:2022-12-21 16:25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

          为顺利推进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工作,强化专用标志监管,发挥专用标志使用效能。现将《365官网哪个是真的_365bet在线足球开户_beat365手机安卓版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申请使用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

          365官网哪个是真的_365bet在线足球开户_beat365手机安卓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1日 

        365官网哪个是真的_365bet在线足球开户_beat365手机安卓版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申请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顺利推进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工作,强化专用标志监管,发挥专用标志使用效能,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54号)的规定,以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方案和推进计划的通知》(粤市监知保〔2020〕239号)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的申请、受理和审查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指适用在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或者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的官方标志。

          第四条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申请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第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县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送的专用标志使用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将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县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上报的申报材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形式审查报告报送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第六条  县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申请人提交的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并对相关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第七条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的地理标志产品和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保护范围内的生产经营者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当向辖区内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申请条件:

          (一)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应是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范围内有实际生产能力的生产者、产品产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规定的特定地域范围、产品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规定的质量技术要求、产品有已批准发布的地方标准或国家标准;

          (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应是该地理标志保护区域范围内有实际生产能力的生产者、应是经公告的集体成员、产品符合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含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产品有已批准发布的产品标准,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团体标准、行业标准;

          (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应是该地理标志保护区域范围内有实际生产能力的生产者、应是公告备案的被许可人、产品符合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含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产品有已批准发布的产品标准,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团体标准、行业标准。

          第九条  地理标志保护区域在县级行政区的,由县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和初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申请人提交的专用标志使用申请。

          地理标志保护区域在市级行政区的,由申请人所在县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和初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申请人提交的专用标志使用申请。

          第十条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申请人向县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第十一条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标志申请人向县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书。

          (四)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含使用管理规则)。

          (五)许可备案通知文件。

          (六)已批准发布的产品标准,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团体标准、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  县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相关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需要填写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审查意见书(附件4),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县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初审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

          申请材料审查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是否是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有实际生产能力的生产者;

          (二)产品是否产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规定的特定地域范围;

          (三)产品是否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规定的质量技术要求;

          (四)产品是否有已批准发布的相关标准。

          实地核查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主要检查:

          (一)产品产地是否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规定;

          (二)企业的生产资质、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许可等是否符合要求;

          (三)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产品是否符合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准的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  县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初审合格的专用标志申请,出具核验结果报告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县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同意推荐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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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请使用专用标志企业汇总表(附件2);

          (三)由县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核验报告(附件3)

          第十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县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送的专用标志使用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内容有:

          (一)申请人是否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内有实际生产能力的种植养殖合作社、生产企业等生产者;

          (二)企业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附件1)、申请使用专用标志企业汇总表(附件2)、核验报告(附件3)、检验报告、地方标准或管理规范、产品保护公告等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三)申请使用专用标志企业汇总表(附件2)与每个企业填报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附件1)、核验报告(附件3)、检验报告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企业名称等方面的信息是否一致;

          (四)检验报告的检测指标内容及其依据的检验标准是否符合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批准公告所规定的技术保护要求;

          (五)申请人是否存在经营异常、行政处罚、列入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方面信息。

          形式审查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需要填写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审查意见书(附件4),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县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上报的申报材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形式审查报告报送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通过的,由县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23年2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止)。

          附件:附件1-4.doc

               1.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2.申请使用专用标志企业汇总表

          3.核验报告

          4.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审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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