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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视力色: 来源:本网     撰写时间:2022-07-06 17:09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365官网哪个是真的_365bet在线足球开户_beat365手机安卓版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建局反映。

          365官网哪个是真的_365bet在线足球开户_beat365手机安卓版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7日       

        365官网哪个是真的_365bet在线足球开户_beat365手机安卓版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365官网哪个是真的_365bet在线足球开户_beat365手机安卓版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节约用水工作遵循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分类指导、综合利用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制定城市供水发展规划。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负责365官网哪个是真的_365bet在线足球开户_beat365手机安卓版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指导与监督,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落实节水工作要求。县(市、区)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镇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内节约用水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实施促进节约用水价格政策。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辖区内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会同有关部门对节约用水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工业节水的有关工作,推广使用工业节水工艺、设备和器具。

          市、县(市、区)财政、统计、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教育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节约用水的法定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节约用水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普及节约用水知识,提高公民的节约用水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加强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对浪费用水的行为予以披露,营造全社会节约用水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节约用水管理

          第八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分类指导和推进本辖区区域、行业、用水单位、居民生活等节约用水工作,建立节水型社会建设长效机制。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辖区节水型社会示范区和节水型城市、企业、单位、小区等载体建设的指导。

          第九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编制辖区节约用水规划,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应当采取措施实施节约用水规划。

          第十条  城镇用水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和单位用水分类管理。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定额管理和阶梯水价,并按实际用水量收取水费。单位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并实施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本规定所称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的用水行为。本规定所称单位用水,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的用水行为。

          第十一条  单位用水应当安装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计量设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应当按户安装水表计量,按用水计量缴费。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并对重点用水单位实行分级管理,重点用水单位分级管理权限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使用供水工程、公共供水管网等供水单位供水,且月均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农业用水单位,应当确定为重点用水单位。

          重点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用水制度和工作机制,制订节水目标,落实节水措施,做好用水情况统计工作,并按要求向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统计部门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统计工作,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统计制度。

          重点用水单位应当做好取(用)水统计工作,并按要求向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行业用水定额、供水单位的供水能力以及相应的产业政策,结合重点用水单位近三年用水情况和发展需求等核定重点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

          重点用水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建议;新增重点用水单位应当在用水前30日内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建议。重点用水单位提出用水计划建议时,应当提供用水计划建议表和用水情况说明材料。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书面下达所管辖范围内重点用水单位的本年度用水计划;新增重点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20日内下达。逾期不能下达用水计划的,经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重点用水单位。

          第十五条  重点用水单位因生产规模、用水设施设备变化、产品结构变化等情况,要求调整用水计划的,必须按有关程序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调整用水计划,并书面通知该用水单位。

          重点用水单位出现单位产品耗水量超用水定额、未按规定提供生产需求变化支撑材料等情况,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不同意其调整用水计划。

          重点用水单位因歇业、停业而减少或者停止用水,应当书面告知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和技术标准,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以改进用水工艺、更新用水设备,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水平衡测试结果应当报送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核定用水计划的参考依据。

          重点用水单位月均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每4 年至少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月均用水量不满10万立方米的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每6年至少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经水量平衡测试,发现用水单位有浪费用水现象的,由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鼓励非重点用水单位开展水平衡测试。

          申请认定节水型单位或者要求增加用水计划的用水单位,应当先开展水平衡测试。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需要用水的,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并将节约用水设施的建设资金纳入主体工程投资预算。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在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和验收等环节,落实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

        第三章  节约用水措施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区域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建立本级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体系。

          全市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不得超过省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各县(市、区)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不得超过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九条工业用水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制定并实施节水计划,加强节水管理,对生产用水进行全过程控制,采取循环用水、废水处理回用、综合利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

          单位产品用水超过用水定额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降低耗水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核减其用水计划。

          第二十条  以水为原料生产纯净水、矿泉水、饮料等产品的,应当采用节水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减少制水水量损耗,对尾水应当回收利用。原料水的利用率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标准。鼓励纯净水、矿泉水、饮料等生产企业实施节水生产工艺提质增效,开展设备智能化改造。

          第二十一条  餐饮、宾馆、水上娱乐等服务业单位,应当采用节水技术、设备和设施。

          游泳、洗浴、洗车、洗衣等特殊行业用水,应当采用低耗水、循环净化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以及新建居民小区,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使用节水型设备和器具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尚未安装节水型设备和器具的,应当逐步更换。

          鼓励居民和用水单位使用节水型设备和器具。

          第二十三条  公共供水企业、自建供水设施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修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

          公共供水企业、自建供水设施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管网查漏,发现漏损或者出现故障应当及时抢修,管网漏损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管网漏损率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维修和改造。

          第二十四条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加强消防用水的管理,除公共供水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消防栓用水。

          因特殊情况确需要使用消防栓供水的,须先征得公共供水企业同意。使用消防栓供水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防止自来水泄漏、流失。

          第二十五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节水标准的设备、产品和工艺。已安装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更换或者进行节水改造。

        第四章  非常规水资源利用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进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将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第二十七条  城市绿化、环境卫生、城市道路清扫等市政用水以及生态景观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城市绿化树木、花卉等植物的灌溉应当推广喷灌、微灌等节水型灌溉方式。

          第二十八条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城市雨水、污水管网和排水设施改造,采用下凹式绿地、下沉式广场、渗透式路面、雨水花园等措施加强雨水收集利用,配套建设雨水滞留渗透、收集利用等设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结合实际情况和需求能建设的,应当配套建设雨水利用和再生水利用设施。

          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安装建设雨水净化、渗透、收集系统或者再生水利用设施。大型居住区、商业区等类型建筑可考虑安装建设雨水净化、渗透、收集系统或者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单位或企业,应优先使用再生水。

          第三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方式建设非常规水源利用设施,促进非常规水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五章  保障与激励措施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扶持和发展节约用水社会组织,引导公众广泛参与节约用水活动,推行合同节水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供水、用水单位的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帮助和指导供水、用水单位改进节约用水工作,发现因用水设施而造成水浪费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和节约用水设施设备的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

          第三十四条  对在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中有创造发明,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效显着,或者节约用水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重点用水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据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以水为原料生产纯净水、矿泉水、饮料等产品的企业,未采用节水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未对尾水回收利用,或者原料水的利用率不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标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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