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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365官网哪个是真的_365bet在线足球开户_beat365手机安卓版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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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0日
365官网哪个是真的_365bet在线足球开户_beat365手机安卓版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365官网哪个是真的_365bet在线足球开户_beat365手机安卓版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完善市政府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365官网哪个是真的_365bet在线足球开户_beat365手机安卓版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365官网哪个是真的_365bet在线足球开户_beat365手机安卓版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进行界定。
本规则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是指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将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送请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市司法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对决策主体、依据、内容、权限、程序等进行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高效原则。
第四条 市司法局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监督决策承办单位做好事先合法性审查工作;决策承办单位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市司法局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二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由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结合单位外聘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实际情况组织其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法律研究和论证,并出具事先合法性审查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本单位集体讨论。
外聘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意见作为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开展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重要参考,不能代替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履行事先合法性审查职责。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客观记录、保存外聘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对重大行政决策提出的意见。对于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外聘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按规定存档备查。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决策事项是否属于按规定需要提交市政府决策的范围、内容是否合法合理、政策法律依据是否充分、起草过程是否履行有关程序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和分析,出具事先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在落款处加盖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公章或者代章,未刻公章或者代章的,由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予以确认。
第七条 经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通过后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送请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讨论。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送请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的函;
(二)重大行政决策起草文本;
(三)重大行政决策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背景、必要性、起草过程、主要内容等内容);
(四)重大行政决策制定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五)征求相关单位意见采纳情况及意见复函;
(六)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提供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专家论证意见采纳情况、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没有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提交未履行相关程序理由的说明;
(七)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提供公平竞争审查有关材料;
(八)决策承办单位事先合法性审查(含决策承办单位结合单位实际征求的外聘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意见)和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的材料;
(九)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市政府权限;
(二)决策依据是否现行有效;
(三)决策程序是否完备合法;
(四)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五)决策法律依据是否充分;
(六)是否存在其它法律问题。
第十条决策事项属于市政府法定权限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市政府有权讨论决定或者审定批准决策事项,市政府为拟定事项的决策主体。
第十一条 以下事项市政府不行使决策权,不列入决策范围:
(一)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或者市机构编制部门发文明确属于有关部门(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
(二)市政府指定、授权或者赋予县级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自行决定、批准的事项;
(三)决策事项提请审议签订合同协议,但是市政府并非签约当事人;
(四)市政府认为需要请示上级政府、同级党委决定的其它事项;
(五)其它不属于市政府行使决策权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市司法局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优先原则。决策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禁止性规定。
(二)符合法律保留原则。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设其义务的行政决策。
(三)符合政策要求原则。决策事项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的要求。
第十三条 市司法局可以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理性审查,主要审查以下方面:
(一)高效便民。相关行政管理措施及时、高效、适当,可行性、操作性和针对性强,利于解决实际问题,便于公众知悉执行。
(二)诚实信用。重大行政决策拟向公众发布的信息全面、准确、真实,不减损公民对行政机关的信赖。
(三)相对稳定。生效的重大行政决策非因规定事由、非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或者调整,决策事项在一段时间内具有稳定性、预期性。
(四)以人为本。适应大部分群众需求,无滥用自由裁量权或者增加当事人程序性负担。
(五)科学客观。兼顾我市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历史遗留问题和争议较大的事项作出审慎妥善处理。
(六)公平正义。重大行政决策包含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管理事项的,应当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得排除、限制竞争,不得违反公平竞争的有关规定和精神。
(七)其它有关方面。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十四条 市司法局审核认为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及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要求补充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送。
第十五条市司法局初步审核认为送请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及相关材料形式齐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实质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补充材料、征求意见、咨询论证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因情况复杂或者存在重大、疑难法律问题的,经市司法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市司法局可以根据重大行政决策涉及法律问题的复杂疑难程度,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审查:
(一)书面审查;
(二)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或者提出咨询意见;
(三)组织实地考察调研;
(四)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补充提供佐证材料或者书面说明;
(五)指导决策承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组织或者补充履行公众参与、召开听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本单位事先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等前置程序;
(六)通知决策承办单位负责人面谈了解情况;
(七)组织有关单位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沟通协商;
(八)其它方式方法。
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市司法局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类型和涉及的主要领域,组织有相应特长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研究并提出法律意见。市司法局应客观记录、保存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意见,并切实做好意见反馈工作。
第十八条 市司法局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在合法性方面的基本分析及结论;
(二)重大行政决策在合法性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瑕疵;
(三)对重大行政决策在合法性方面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建议;
(四)市司法局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
市司法局可以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书中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在合理性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瑕疵以及处理建议等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市政府办公室对提请市政府决策研究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完备性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重大行政决策文件未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的,不予提交市政府集体讨论,市政府办公室应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退回决策承办单位,并要求决策承办单位依程序送请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重大行政决策经市司法局审查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在合法性、合理性方面存在问题或者瑕疵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市司法局意见建议对重大行政决策作出主动撤回、删减修改或者调整优化的处理。决策承办单位未根据市司法局意见建议对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处理或者处理方式不妥当的,不予提交市政府集体讨论,市政府对该重大行政决策不予作出决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起草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可以商请市司法局给予指导,市司法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参加决策承办单位组织的考察调研、论证评估等决策前置程序。
第二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起草重大行政决策、履行有关决策前置程序过程中,除涉及市司法局具体工作职责外,不得提前送市司法局征求意见,不得以向市司法局征求意见的形式代替合法性审查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市司法局提出审查的倾向性意见要求。
第二十二条市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属于市政府决策过程中的内部审核意见,仅供市政府或有关单位参考,不作为诉讼依据或者执行文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外泄露。
第二十三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有关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对重大行政决策有关信息保密的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决策依程序送请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的;
(二)未按照合法性审查意见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修改或解释说明的;
(三)经审查不合法而直接提请市政府集体研究审议的。
第二十五条 有关人员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则,制定和完善本地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对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